凝心聚力战疫情 鞍山律师在行动(三)——法律宣传篇

发表时间:2020-02-08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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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用工篇

9、延迟复工期满后,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劳动者,如何安排?
答:可以优先安排休年假,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休完后,可以考虑跨一个年度安排2021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其次可以申请事假、病假;再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家远程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依法正常支付工资。
10、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应如何处理?
答: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11、劳动者被隔离,企业能否单方面调岗调薪?

答:不能。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也不能单方调岗调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2、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二、市场管理篇

1、依据《价格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答:《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2、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 查询、复印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 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时任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3、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答:《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哪些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新规定?
答:2020 年 2 1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 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印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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